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亚洲科技创新同盟会是由亚洲科技企业和与企业相关的科研机构、科技促进组织、同盟会,为合作开展高新技术研发、推广应用以及相关项目建设、市场开拓,而以契约形式组成的企业合作组织,非营利性的联盟机构。
第二条 亚洲科技创新同盟会的宗旨是:为高科技企业及专业人才提供交流平台,加强会员间专业技术与管理之间的合作,积极拓展会员就业工作和事业发展的空间,为促进华裔传统经济产业结构升级,整合增值中国大陆、香港、台湾及国际金融、技术、投资、产品、创意、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及各类财经资源方面作出特别贡献。
第三条 亚洲科技创新同盟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、重点跨越、支撑发展、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,弘扬尊重劳动、尊重知识、尊重人才、尊重创造的风尚,倡导献身、创新、求实、协作的精神,坚持独立自主、民主办会的原则和"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"的方针。
第二章 任务
第四条 开展学术交流,活跃学术思想,促进科技发展,推动自主创新。
第五条 组织企业科技人才,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、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。
第六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、意见和诉求,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。
第七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,举荐科学技术人才。
第八条 开展科学论证、咨询服务,提出政策建议,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;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、成果鉴定,参与技术标准制定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。
第九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,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,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。
第十条 兴办符合亚洲科技创新同盟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。
第三章 会员
第十一条 按照章程规定吸收会员。会员分为: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同盟会的会员,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三)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, 在企业科技创新领域有贡献或在行业内有杰出成就;
(四)是依法成立的企业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;
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 提交入会申请表;
(二) 经理事会审批并通过;
(三) 办理会员证。
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 同盟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同盟会举办的活动;
(三) 对同盟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;
(四) 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;
(二) 维护同盟会的合法权益;
(三) 完成同盟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 向同盟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信息资料;
(五) 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。
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同盟会提出申请,经理事会研究确定后方可退会,退会需交还会员证。如1年以上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同盟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;会员如有不遵守同盟会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研究确定后,予以取消会员资格。
第四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
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:
(一)财政拨款;
(二)资助;
(三)捐赠;
(四)会费;
(五)企事业收入;
(六)其他收入。
第十八条 建立学术交流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专项基金。
第十九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。
第二十条 同盟会的经费、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挪用和任意调拨。
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二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。
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,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